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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名:武绍智律师 笔名:武绍智律师 地区: 北京-北京 行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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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律师不但敬业、认真、负责,而且有勇、有谋、有智、敢说、敢想、敢为,为真理不畏强权,为社会正义不怕得罪权力部门,为公道敢于抗争,对立法、司法能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对政治敢于直言不讳。伟大的律师必定光明磊落,胸怀坦荡。他捍卫的已不是一人、一事、一时的是非,而是大是、大非、大原则。他努力奋斗的不是为名利,更非为一已私利,而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长远利益而奋不顾身.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3号楼904 电话:13910954993
武绍智-百度百科
(作者置顶)
副校长涉嫌受贿,武绍智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郭军
2008年10月10日,浙江杭州某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出庭为其做了罪轻的精彩辩护,终使之免予刑事处罚,重获自由。
一、案情回放
2005年5、6月份,在杭州市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漆工程招标过程中,工程投标人马朋为了在招标和施工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杭州市某高中副校长负责新校区基建工作的王卫现金20000元,王卫予以收受。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事实后,认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公诉。
二、抓准辩点,仗剑法庭
从案情及其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能够成立受贿罪。显然,对该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并没有争议,那么,本案的焦点在哪里呢?能否抓住一个案件的核心,找准辩点往往是该案件辩护效果是否理想的关键,也是对一个律师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及技巧等综合素养最直观、最有力的考量了。
武绍智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多次会见当事人、走访当事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反复查阅本案卷宗等,在对案件作了充分准备,已然了然于胸的前提下,最终把办案的辩点落在了对王卫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上。
以此为突破口,武绍智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如下精彩辩护:(一)王卫并未向行贿人马朋提供便利,并未使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权的廉洁性受到侵犯。据马朋称向王卫行贿20000元钱,是为了签订杭州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但该工程在竞标过程中由该高中王卫等几位领导人评标时,王卫对马朋的评价分数最低,说明王卫并没有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马朋的20000元,从情节上,应对王卫受贿罪减轻或免除刑罚。(二)王卫在接受反贪局的第一次盘查中,就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是投案自首。(三)王卫积极退出了20000元受贿款并诚恳地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是酌定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四)王卫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五)王卫平时表现好,工作成绩大,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对杭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贡献,是酌定的从宽情节。综上所述,王卫接受马朋二万元行贿款,但并没有为马朋谋取非法利益和提供方便,案发时王卫将二万元已退给了国家,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多次表态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在案发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王卫为杭州市高中的新区建设和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纵观本案的各种因素,对王卫免予刑事处罚,既可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可以挽救王卫的政治生命,使他对杭州市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武绍智律师有理有力有节的辩护,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2008年10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多次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武绍智律师的辩护结果,王卫及其家人无疑是非常满意的,王卫不但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重拾宝贵的自由对于有罪的人而言实是幸莫大焉,而且没有被双开,又开始从事了校长职务。这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领域首开了先河,受贿两万被免予刑事处罚是律师界辩护成功的典范案例。
三、该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其一,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服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正如英国洛德·布诺韩所言:“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而刑辩律师服务的对象更是特殊的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往往被等同于“坏人”,这些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容易被剥夺、践踏。有一种说法叫“木桶效应”,即木桶装水多少是由最短的木板决定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实际就是中国公民权利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是权利的底线。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其他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人,他们也同其他任何人一样有着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权利,有着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将他们以“人”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应是现代刑事司法所提倡的“人文精神”的体现。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最主要的职责就应是将这块“最短的木板”拉长,尽力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与其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上述王卫涉嫌受贿案中,武绍智律师通过审前对该案的精心准备,庭审时的有效辩护,用自己的勇气、智慧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理想的诉讼结果,在实践中切实履行了一个刑辩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其二,律师的辩论艺术。一个案件的成败虽然是由多种因素造就的,但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有时甚至起决定作用。在律师的影响力中其辩论技巧是否娴熟、高超又往往是很关键的。而衡量其辩论技巧的优劣,主要还要看律师是否真正全面地抓住了“辩点”,即是否找准了案件的焦点。在王卫受贿案中,王卫虽收受了20000元贿款,但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权利,即“公权”与“私利”的非法交易。其实质在于亵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据此,王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当也属于受贿罪的范畴,又由于行为人并未进行实际的“权钱交易”,应当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这正是本案的辩点所在。
武绍智律师凭借着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辩护中敏锐地抓住了这个辩点,并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口。加之行为人又有立功、积极退赃、对当地教育事业贡献较大等表现,综合以上有利因素,武绍智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辩护,从而最终说服法庭判决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由此看出,一个律师的辩护技能之高下在个案的成败上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郭军,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
邦道代理北外女博士被开除学籍案
由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翟格民律师代理的“北外女博士被开除案”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对卫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卫英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北外《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予以撤销。
北京外国语大学称,2002级博士生卫英自2005年9月起,相继利用小广告、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对其导师及老师进行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程序,败坏了学校风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卫英开除学籍处分。北外认为,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做到了程序正当、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被开除的博士生卫英坚称自己并无过错,并聘请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和翟格民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以程序不当为由,于2006年5月19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行政申诉,指出自己并没有实施处分决定书中提到的行为,同时,北外既没有向她出示任何证据,也没有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草率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请教委予以全面审查,撤销处分,恢复其学籍。
北京市教委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本案中,北外对卫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卫英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应予纠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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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整心态、不断学习 律所:理念、规划和优秀团队
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湖南大学372名学生的紧急情况反映
关于湖南大学2001级专本沟通学生毕业证及学位问题的紧急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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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武绍智律师,因为情况紧急,关系到湖南大学372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生的命运,又因时间紧迫,我是5月19日接受了372名大学生的委托,而我国的诉讼程序从时间上已经无法保障孩子们在毕业前,即6月20日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正规本科文凭,故此,特向您紧急求助,责令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依法给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毕业文凭及学位证书,维护372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 事实与理由:
(一)专本沟通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
由于湖南省高考的高分较多,湖南省教育厅为了满足湖南考生的高等教育需要、扩大本科教育受益面,2000年2月21日,湖南省教育厅(教委)出台了一个新的办学模式即“专本沟通”,见湘教高字(2000)1号文件,该文件的附件一规定:由专科学校与本科院校合作招收本科第三批学生,教学计划按本科培养规格制订,由专科学校具体承担,教学课程也是按本科课程组织教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由专科学校负责;合作本科院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指导、质量监控、考核发证、师资培训等,“专本沟通”沟通专业的学生在二年(或修满必要学分)后,由合作双方进行一次考核,符合要求者方可继续修读有关课程,毕业合格者,可获得合作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不符合要求者可按规定修完专科课程,直至获得本校专科毕业文凭;学生在前二年均以专科学生注册,获得本校学籍;二年后经考核符合要求而继续修读本科课程者,以学籍变更异动形式,在合作本科院校注册,获得本科院校本科学生学籍。。。。。。学生收费标准可参照本科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呈报并经批准后执行。。。。。。(见湖南省教育委员会2000年2月16日《湖南省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与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合作举办“专本沟通”专业的试行方案》)
(二)2001级专本沟通生不是专科生,不适用《教育部教育部(2003)15号文件的第三项(二款)与第六项,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适用法规错误。
2001年,373名学生是计划内(国家统招)按“本科三批”层次被本科院校合作方为湖南大学的“专本沟通”专业以本科第三批的性质录取,“专本沟通”专业的录取线在490分以上,还有部分同学的分数线达到了重点本科的分数,而当年专科录取分数线在420分左右,“专本沟通”专业的分数线大大高于专科的录取分数线,入校时与在校的四年里,学校保持同样的承诺:只要学生学习期满,考核合格,就能颁发正规的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四年里,学生的教材、教学计划、学习考核、学费、教学管理与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一样,大二时,这些认真学习的学生顺利的通过了严格的学籍转换考试,升入湖南大学2001级本科相同专业学习,见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学升字(2003)26号文件《关于蒋黎君等373名同学升入本科学习的批复》,他们随即以高昂的热情投入到后两年的本科学习之中,同时也期待着大四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拿到他们引以为豪的湖南大学的本科文凭,谁料想,就在他们即将毕业的2005年3月19日,湖南大学突然告诉学生:不能给373名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文凭了,而要发放一个带“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的湖南大学毕业文凭,理由是湖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湘教通(2004)27号与217号文件,文件要求“自2005年起专本沟通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格式和内容一律填写为:学生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生,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专科学校名称)学习,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本校(专业名称)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修完四(或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而湖南省教育厅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其中第三项(二)款的规定:普通、承认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第四项规定: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这里来剖析一下湖南大学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是否适用于以上的两项吧,认真的剖析可以挽救372名大学生的命运,我们又怎能表面的或断章取义的去理解、去执行教育部的文件而断送372名大学生的美好前程与梦想呢?首先看一下2001级专本沟通学生从层次上是不是专科生,若从他们受管理于专科学校来看,他们似乎是专科生,但是从招生的那天起,他们就被定为了本科第三批,他们的录取通知书上明显显示了他们的层次是专本沟通,而划去了后面的专科层次,可见招生时,湖南省教育厅是否定他们为专科生的,录取通知书代表着国家的公信力,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招生时明确显示他们不是专科生,湖南省教育厅就应该遵守承诺,承认他们不是专科生,而现在却定他们为专科生而去套教育部(2003)15号文件的第三项(二款)不给他们发正规的本科文凭是明显的违约,是违背《合同法》的,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挑战。而学生们实际学习的课程与学习的费用等又都是本科生,所以若简单地说他们是专科生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应依法给372名大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毕业文凭;再说剩下的第四项适用于这些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吗?若从他们2003年通过考核继续修读本科课程来看,他们好象是2003年本科新生,可是从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升字(2003)26号文件来看,他们被确认为升入2001级湖南大学本科相同专业学习,这里湖南省教育厅不会说是打字打错了吧?即使是打错了,盖有教育厅公章的官方文件也应该承担法律义务而确认他们就是2001级本科生,何况教育厅又怎会打字打错呢?既然湖南省教育厅于2003年10月21日在给湖南大学《关于蒋黎君等373名同学升入本科学习的批复》中认定他们是2001级本科生,又怎能于2004年7月20日在湘教通(2004)217号文件中改口说他们是2003年的新生呢?湖南省教育厅又一次公然违约!这样不公正的对待学生而生搬硬套并曲解教育部的文件而给372名学生颁发不正规本科毕业文凭的行为违背我国的教育原则,也违背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应立即停止侵权与违法行为,而给372名大学生颁发正规的全日制本科文凭。
二、法律剖析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的具体违法行为:
(一) 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从373名学生招生到本科即将毕业四年的时间里,没有告知学生毕业文凭非约定的本科文凭,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剥夺了373名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若招生时说明毕业时颁发不正规文凭,373名学生明确表示:谁也不会上这样的学校。学校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按此法规定,湖南大学给373名学生颁发的有“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的文凭属于非上述规定教育,根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又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件第六项“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的规定,湖南大学有学历、学位授予权,并对学历、学位授予付直接责任,湖南大学采用新的办学形式而给学生颁发文凭有变更的,应对学生出示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教育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湖南省教育厅的行政文件却从法律意义上侵犯了学生了合法权益,地方与行政法规应遵守国家法律,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应立即修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给372名学生一个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对373名学生进行招生与培养的过程中,一直承诺发放正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文凭,而行为进程快结束时即学生再有两个月就要毕业时,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单方更改合同,学生多次跟校方与省教育厅交涉与协商后,仍不撤消其行为,并且以行政权力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湖南大学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撤消发放不正规文凭的决定,履行合同与承诺,给372名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文凭。因上级主管部门即湖南省教育厅的原因,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三、停止对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的歧视,发放与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一样的正规普通本科文凭。
同样的办学模式,同样的招生层次,同样的教学模式,同样的师资力量,同样的教学管理,同样的本科学习,同样的专业,同样的湖南大学,同样的教育部文件,同样的湖南省教育厅,两届学生的命运却是如此的不同!2000级专本沟通的学生们如期拿到了普通本科文凭,而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却不能拿到与2000级同样的本科文凭,如此严重的歧视与不公平,372名学生不能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生在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373名大学生已经剩下372名了,一名女生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这样的悲剧随时可能上演,学生与家长雨中跪求在校长门前几天也不能换来平等的权利,他们悲愤的心理已经到了崩溃的边沿,这样一个四不像的文凭就是他们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通过正规的国家招生录取的是计划内国家任务性质的大学而颁发的吗?他们拿着这样一个不被社会认可的文凭毕业时就是他们失业时,这与我国的教育初衷向违背,与〈教育法〉的立法本意向冲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372名学生强烈要求湖南大学给自己颁发与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同样的普通本科文凭。
四、湖南大学应该给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颁发的毕业证书格式与内容为:
“学生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本校xxxx学院xxxx专业普通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学习,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这样格式与内容的毕业文凭是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2001级372名同学强烈要求平等的权利,拿到与2000级专本沟通专业一样的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此致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5年5月27日
南华大学生的呼声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专本沟通学生写给湖南省教育厅的紧急情况反映信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张放平厅长您好:
我是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援助代理律师武绍智,现在因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一事向您请教:
一、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专生本的学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明显地,此条款是针对专生本学生,那么请教育厅的领导们出具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专升本的证明来,如果专本沟通就是专升本,那么当年的录取通知书上为何还要注明我的当事人是专本沟通层次而非专科层次呢?难道录取通知书不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吗?既然我的当事人是被国家按计划统招的本科第三批,那么他们就不是专科起点,更不是专升本学生,也就不适用上述的教育部文件条款,那么请遵照《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专本沟通学生颁发法定的普通本科文凭。
二、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2003级的新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四项明确表示: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2000年被国家录取的学生,学制五年,今年毕业,请出具他们是2003年入学新生的证据来,否则不能按照此规定给他们颁发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非法定的本科文凭。退一步讲,按照本省的这种专本沟通办学模式,他们也是在2002年进行了学籍转换,成为了2002级本科新生,也并非2003级本科新生,
所以,请教育厅的领导与有关负责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都应该给他们颁发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三、 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是否要与教育部的文件相冲突?是否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湘教通(2004)217号文件第五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非是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教育部的文件表示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文凭自2003年入校的新生开始,那么2003年入校的本科新生应该是2007年毕业,无论如何不能是2005年毕业,难道湖南省教育厅的行政级别高于教育部?其制订的文件能与国家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相冲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证明,具有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信力。如果一纸标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字样的本子而不具有证明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因其不能实现其法律上的目的,那么它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是废纸一张。给学生颁发的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所谓“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因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不具有证明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不能实现其法律上的目的,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部门文件有溯及以往的效力吗?
无论是教育部(2002)15号文件还是湘教[2004]217号文件都是在69位学生入学后颁布的,他们属于2000年的新生,2002年与2004年的文件不能针对早已入学几年的学生。
任何法律都不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更何况是比法律效力更低的文件。
五、同年级的学生可以有不平等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2000年,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原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了两个专本沟通班,一个与南华大学沟通,一个与中南大学沟通,其中药学班因是四年制去年就获得了中南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本科毕业证,同样的入学时间,同样的师资,同样的学费,同样的学习,就因为这69位同学是学制五年而颁发两种不同的文凭吗?他们是被招生进同一个学校、同一个年级呀!这能体现教育平等吗?更严重的是,两种不同的文凭会造成更多的不平等,甚至会影响69位同学的一生,两种不同的文凭无论是在就业、升学还是在评定职称或是工资待遇上,都会造成很大的区别,这难道不是对69位同学的歧视而剥夺了他们的平等权利吗?
六、谁为69位同学的前途负责?教育的目的与原则究竟是什么?
五年前,也就是专本沟通试点的第一年,湖南省教育厅的这种新的办学模式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各大高校使出浑身解数,吸引并招收本科第三批学生,他们一致承诺,只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业就能发放本科学校相同专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一致的本科文凭,于是,69位同学也选择了它,来到南华大学在这里完成了五年全日制本科教育。临近毕业,教育厅与学校却突然告诉同学不能颁发普通本科文凭,而颁发一个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人们从没有见过、社会上也不能认可的文凭,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击垮了这些将要迈向社会的学子,五年来,他们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学业,五年的时间,这些来自农村的孩子花尽了家里的积蓄,有的家庭为了供养学生已经债台高筑,学校与教育厅的不诚信甚至是违法行为给这些学生与家庭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与损失,谁为这些伤害与损失买单?难道教书育人的机构给学生上的最后一堂课就是:如何不诚信?!
颁发不正规本科毕业文凭的行为违背我国的教育原则,也违背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七、请求湖南省教育厅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同学颁发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南华大学应遵守承诺与法律法规,给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发放普通本科毕业文凭,其内容与格式为:“学生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本校xxxx学院xxxx专业普通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学习,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此致
湖南省教育厅张放平厅长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专本沟通学生写给湖南省教育厅的紧急情况反映信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张放平厅长您好:
我是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援助代理律师武绍智,现在因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一事向您请教:
一、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专生本的学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明显地,此条款是针对专生本学生,那么请教育厅的领导们出具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专升本的证明来,如果专本沟通就是专升本,那么当年的录取通知书上为何还要注明我的当事人是专本沟通层次而非专科层次呢?难道录取通知书不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吗?既然我的当事人是被国家按计划统招的本科第三批,那么他们就不是专科起点,更不是专升本学生,也就不适用上述的教育部文件条款,那么请遵照《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专本沟通学生颁发法定的普通本科文凭。
二、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2003级的新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四项明确表示: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2000年被国家录取的学生,学制五年,今年毕业,请出具他们是2003年入学新生的证据来,否则不能按照此规定给他们颁发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非法定的本科文凭。退一步讲,按照本省的这种专本沟通办学模式,他们也是在2002年进行了学籍转换,成为了2002级本科新生,也并非2003级本科新生,
所以,请教育厅的领导与有关负责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都应该给他们颁发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三、 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是否要与教育部的文件相冲突?是否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