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者

姓名:武绍智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2-10-08

地区:北京-北京

联系电话:13910954993

QQ:397793364婚否:已婚
用户名:武绍智律师
笔名:武绍智律师
地区: 北京-北京
行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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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的律师有勇、有谋、有智、敢说、敢想、敢为

 

伟大的律师不但敬业、认真、负责,而且有勇、有谋、有智、敢说、敢想、敢为,为真理不畏强权,为社会正义不怕得罪权力部门,为公道敢于抗争,对立法、司法能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对政治敢于直言不讳。伟大的律师必定光明磊落,胸怀坦荡。他捍卫的已不是一人、一事、一时的是非,而是大是、大非、大原则。他努力奋斗的不是为名利,更非为一已私利,而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长远利益而奋不顾身.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SOHO现代城3号楼904 电话:13910954993

文章

武绍智-百度百科  (作者置顶)

武绍智

目录
基本资料
任职履历
律师生涯
媒体报道
著书立说
成就一览
其他贡献
律师格言

    基本资料

      武绍智,男,汉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
      198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政治教育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是中国恢复高考制度后第一批法学学士,也是中国恢复律师制度后第一批专职律师。

    任职履历

      1979-1983年成为中国第一批法学学士
      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开始做专职律师
      1999年被政府评为高级律师,当时被誉为“中国最年轻的高级律师”
      2004、2005、2006、2007、2008年连续被《中国法网》评为“十佳律师”
      2005、2006年连续两年被《法制早报》入选荣登“中国律师风云榜”
      2006年当选第二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大诚信人物
      2007年当选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
      2008年被聘为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战略合作联盟特约金融顾问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律师生涯

      1988年开始专职从事律师工作,20年来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尤其在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因最早从事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被媒体称为“中国经济犯罪辩护第一人”。迄今为止,武绍智律师亲自办理及参与过的案件1000余起,担任过20多家海内外知名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
      被媒体报道过的著名案例:
      经济犯罪类:“北京某公司海关走私案”、“某省长贪污受贿案”、“北京某大型国营企业副总受贿案件”、“湖北某厅级干部贪污、受贿案”、“湖南某市长受贿案”、“香港某公司董事长挪用公款案”、“四川某局长受贿案”、“江苏某厅级干部受贿案”、“中国某部司长经济犯罪案”、“联通公司某某职务侵占案”、“山东某税务局主任贪污案”、“西门子天津商业贿赂案”、“浙江某厅级干部干股受贿案”、“河南平煤集团财务人员挪用公款4000万买彩票案”、“耐克(东莞)工人集体毁坏公司财物案件”等。
      经济纠纷类:“北京名流别墅赔偿案”、“浙江某控股集团海外投资案”、“江苏两上市公司合同纠纷案”、“北京某著名企业股份改制案”、“北京著名民营企业母子股份之争案”、“某企业诉深圳台商案”、“北京某投资公司投资纠纷案”、“陕西某公司诉某上市公司缔约过失案”等。
      学生类:“北京某诉清华大学案”、“湖南大学800多名学生专升本文凭案件”、“湘潭大学专升本文凭案件”、“南华大学专升本文凭案件”、“北京外国语学院博士被开除案件”、“中国某核物理学博士诉中国某研究所案”、“四川音乐学院某学生被勒令退学案件”、“大连某博士被开除案件”等。
      拆迁赔偿类:“河南登封市政府占用迪斯尼乐园土地赔偿案”、“连云港某公司被强制拆迁赔偿案”、“北京大兴区拆迁赔偿案”、“上海名人广场拆迁赔偿案”、“四川2000多人因拆迁纠纷集体诉讼案”等。
      法律援助类:“农民工王斌余讨要工资未果怒杀四人案件”、“北京延庆某革命老人伤残等级评定案件”、“北京沈旭诉日本松下返还财产案”、“某留学生诉日本松下劳动纠纷案”等。
      非诉法律业务:“北京市某出租车集团公司企业改制”、“北京某集团公司资产重组”、“世界石油易货中心海外并购”、“德国某公司并购融资”、“河北某金矿商业破产”、“河南某食品企业破产改制”、“北京中关村某科技公司上市”、“北京某医药包装公司并购”、“国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俄罗斯煤炭经济合作项目”等等。

    媒体报道

      多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被《中央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京华时报》、《新华社》、《新浪网》、《新华网》、《搜房网》、《中国律师网》、《销售与市场》、《北京电视台》、《中国商报》等媒体争相报道,优质服务深得当事人的信赖与赞誉。
      武绍智主任作为一名学者型律师,经常应邀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讲课,他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作出过自己独特的见解,其对高检的“反贪局长异地调动”与高法的“力克执行难”以及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卓有成效的建议。2006年,22个部委联合打击"商业贿赂",武绍智律师作为特约嘉宾做客搜狐网谈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等法律前沿问题.2008年10月,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2008中国刑辩高峰会,作为嘉宾主讲“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技巧”,同月,又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邀请参加亚欧工商论坛,探讨国际法律合作,发表了“祝贺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暨第十一届亚欧工商论坛成功召开”的致辞。

    著书立说

      武绍智从事法律工作二十多年,曾先后在全国法律、法制报刊杂志以及法学学术刊物发表论文50多篇。先后发表学术著作10余册,2002年武绍智律师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之邀,担任《民事诉讼与最新案例》一书主编,收录了自己主办的几百个案件,该书出版后社会效应甚佳,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学府收藏。2007年应法律出版社邀请编写《企业家法律风险与防范》,2008年致力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办案全程时录的编著中。

    成就一览

      世界石油易货中心董事长挪用公款罪经武绍智辩护成功取保候审后作撤案处理
      北京市联通公司女职员挪用资金案经武绍智辩护量刑减轻3年
      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主任贪污受贿罪经武绍智辩护量刑减轻2年
      北京市宣武区某进出口公司经理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武绍智辩护判缓刑走出看守所
      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济贫案件余斌经武绍智辩护被判处缓刑
      河南某大学副校长受贿罪经武绍智辩护成功地被免于刑事处罚,未被双开,保留了公职
      四川省大英县电力部门总经理贪污受贿罪经武绍智辩护量刑减轻5年
      江苏连云港强制拆迁案件经武绍智代理诉讼成功地获得300万赔偿
      陕西省咸阳机械厂诉彩虹集团(上市公司)缔约过失案(3000万,最高院)
      上海名人广场集团诉上海广电集团拆迁赔偿案(10亿,最高院)
      北京外国语学院号称铁案的卫英女博士被开除一案经武绍智代理申诉成功地撤消了开除决定
      《联嘉商务网》法律顾问
      《人民法治网》法律顾问
      《中国扶贫杂志社》法律顾问
      《收藏天下栏目》法律顾问
      《民族之花选拔赛》第一届、第二届法律顾问
      《亚欧工商论坛》法律顾问
      中江控股集团法律顾问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联盟特约金融法律顾问

    其他贡献

      武绍智律师是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1999年被评为高级律师,成为中国最年轻的高级律师之一。2004、2005、2006、2007、2008年连续被中国法网评为“全国十佳律师”,2005、2006年入选法制早报的“中国律师风云榜”,2006年被评为第二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十大诚信人物,2007年当选为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律师团团长,2008年被聘为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战略合作联盟特约金融顾问。20多年专职律师生涯,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与良好的社会声誉。武绍智律师及其率领的律师团队擅长经济犯罪辩护、经济大案要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破产改制、企业上市、企业并购等法律事务。

    律师格言

      伟大的律师为真理不畏强权,为公道敢于抗争,对立法、司法能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伟大的律师必定光明磊落,胸怀坦荡。他努力奋斗的不是为名利,更非为一已私利,而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长远利益而奋不顾身。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16:10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副校长涉嫌受贿,武绍智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郭军
      2008年10月10日,浙江杭州某城区人民法院就王某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并出庭为其做了罪轻的精彩辩护,终使之免予刑事处罚,重获自由。
      一、案情回放
    2005年5、6月份,在杭州市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漆工程招标过程中,工程投标人马朋为了在招标和施工中得到照顾,送给时任杭州市某高中副校长负责新校区基建工作的王卫现金20000元,王卫予以收受。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了事实后,认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公诉。
      二、抓准辩点,仗剑法庭
      从案情及其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该能够成立受贿罪。显然,对该行为的定性控辩双方并没有争议,那么,本案的焦点在哪里呢?能否抓住一个案件的核心,找准辩点往往是该案件辩护效果是否理想的关键,也是对一个律师的法学功底、办案经验及技巧等综合素养最直观、最有力的考量了。
      武绍智律师接手该案后,认真仔细地研究案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多次会见当事人、走访当事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反复查阅本案卷宗等,在对案件作了充分准备,已然了然于胸的前提下,最终把办案的辩点落在了对王卫犯罪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的轻重上。
      以此为突破口,武绍智律师在庭审中作了如下精彩辩护:(一)王卫并未向行贿人马朋提供便利,并未使国家或国有资产管理权的廉洁性受到侵犯。据马朋称向王卫行贿20000元钱,是为了签订杭州某高中体育馆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合同,但该工程在竞标过程中由该高中王卫等几位领导人评标时,王卫对马朋的评价分数最低,说明王卫并没有用手中的权力来换取马朋的20000元,从情节上,应对王卫受贿罪减轻或免除刑罚。(二)王卫在接受反贪局的第一次盘查中,就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是投案自首。(三)王卫积极退出了20000元受贿款并诚恳地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罚,是酌定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四)王卫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五)王卫平时表现好,工作成绩大,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对杭州市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贡献,是酌定的从宽情节。综上所述,王卫接受马朋二万元行贿款,但并没有为马朋谋取非法利益和提供方便,案发时王卫将二万元已退给了国家,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多次表态希望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且在案发后多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王卫为杭州市高中的新区建设和教育事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纵观本案的各种因素,对王卫免予刑事处罚,既可以体现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又可以挽救王卫的政治生命,使他对杭州市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成绩和贡献。

    武绍智律师有理有力有节的辩护,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2008年10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卫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赃,自愿认罪,并多次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已经查证属实,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判处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武绍智律师的辩护结果,王卫及其家人无疑是非常满意的,王卫不但避免了一场牢狱之灾,重拾宝贵的自由对于有罪的人而言实是幸莫大焉,而且没有被双开,又开始从事了校长职务。这可以说是在刑事辩护领域首开了先河,受贿两万被免予刑事处罚是律师界辩护成功的典范案例。
      三、该案引发的两点思考
      其一,律师的职责。为当事人服务,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正如英国洛德·布诺韩所言:“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而刑辩律师服务的对象更是特殊的群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往往被等同于“坏人”,这些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容易被剥夺、践踏。有一种说法叫“木桶效应”,即木桶装水多少是由最短的木板决定的,被追诉人的权利,实际就是中国公民权利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是权利的底线。然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其他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人,他们也同其他任何人一样有着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权利,有着宪法所赋予的基本人权,在刑事司法中将他们以“人”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应是现代刑事司法所提倡的“人文精神”的体现。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最主要的职责就应是将这块“最短的木板”拉长,尽力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与其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进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在上述王卫涉嫌受贿案中,武绍智律师通过审前对该案的精心准备,庭审时的有效辩护,用自己的勇气、智慧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理想的诉讼结果,在实践中切实履行了一个刑辩律师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
      其二,律师的辩论艺术。一个案件的成败虽然是由多种因素造就的,但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有时甚至起决定作用。在律师的影响力中其辩论技巧是否娴熟、高超又往往是很关键的。而衡量其辩论技巧的优劣,主要还要看律师是否真正全面地抓住了“辩点”,即是否找准了案件的焦点。在王卫受贿案中,王卫虽收受了20000元贿款,但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受贿罪的实质在于受贿人的“公权”与行贿人的“私利”之间形成一种“以私利亵渎公权”的不法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以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个人权利,即“公权”与“私利”的非法交易。其实质在于亵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据此,王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应当也属于受贿罪的范畴,又由于行为人并未进行实际的“权钱交易”,应当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这正是本案的辩点所在。

    武绍智律师凭借着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辩护中敏锐地抓住了这个辩点,并以此作为辩护的突破口。加之行为人又有立功、积极退赃、对当地教育事业贡献较大等表现,综合以上有利因素,武绍智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进行了有理有力的辩护,从而最终说服法庭判决被告人王卫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由此看出,一个律师的辩护技能之高下在个案的成败上确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郭军,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清华大学刑法学硕士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8年12月4日, 星期四 16:2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邦道代理北外女博士被开除学籍案

    由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武绍智律师、翟格民律师代理的“北外女博士被开除案”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认为:北京外国语大学在对卫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卫英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北外《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予以撤销。

    北京外国语大学称,2002级博士生卫英自2005年9月起,相继利用小广告、手机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对其导师及老师进行辱骂、恐吓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工作程序,败坏了学校风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卫英开除学籍处分。北外认为,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做到了程序正当、合法、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被开除的博士生卫英坚称自己并无过错,并聘请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和翟格民律师为其代理律师,以程序不当为由,于2006年5月19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行政申诉,指出自己并没有实施处分决定书中提到的行为,同时,北外既没有向她出示任何证据,也没有听取她的陈述和申辩,草率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请教委予以全面审查,撤销处分,恢复其学籍。

    北京市教委认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本案中,北外对卫英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之前,没有听取卫英的陈述和申辩,程序不当,应予纠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开除博士研究生卫英学籍的处分决定书》。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6年10月31日, 星期二 14:22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推荐人武绍智同志先进事迹详细材料
    武绍智,男,44岁,汉族,中共党员,高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硕士,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1999年被政府评为高级律师,人民法治网专家委员会委员,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推荐律师,新浪法治频道精英大律师,中国经济犯罪网首席律师,2005年,2006年分别两次被《法制早报》入选《中国律师风云榜》,2004、2005、2006年,连续三年被《中国法网》评为十佳律师。

    一、关于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武绍智从1989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先后在国办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主任。为了倡导律师团队精神,培养与提携新人,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在武绍智同志的主持下,创办了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从成立之日起,就树立了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目标。作为一名管理合伙人,武绍智积极探索合伙所发展的有效途径,参加本所的制度创设、修订与完善,确定规模化、特色化的发展方向,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17年的从业经历加上十几年的管理经验,武绍智与所里的高层管理人员研讨出一套独创的报酬分配管理机制,这套报酬分配管理机制被称之为积分制。积分制既克服了提成制单打独干的不利因素,又从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收入与应具有的团队精神,虽然这份制度还具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律师团队稳定,服务质量上升,当事人信赖程度提高,事务所投诉率为零。积分制目前正被其他所效仿与学习,社会效应明显。

    武绍智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始终把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政治立场坚定。在律师工作中,武绍智一贯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务,从未出现错案、错证、伪证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情形。武绍智同志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执业中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遵守行为竞争规范,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

    二、关于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与热心职工维权情况

    在近20年的从业生涯中,武绍智每天平均接待电话咨询10余个,办理了将近1000件案件,其中重大疑难案件近100起,维护职工权益的案件有300多起。其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维护职工权益的案件有三起。一起是2005年8月份,农民工王斌余讨要工资未果怒杀四人案件,虽然最后王斌余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影响深远,社会反响激烈,全国总工会曾经就此案召开紧急会议,各大媒体包括中央电视台积极采访武绍智。武绍智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度,免费代理了该案件,拒绝了社会上自发的各种捐赠活动,避免了被国外不法份子的利用,同时他自己拿出资金赞助了王斌余的家人,使他们度过了经济难关并引导他们合法维权。经过此案的办理,武绍智提出了要重新修改劳动法的建议,从制度上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也是因为该案件的免费代理,武绍智被《法制早报》入选中国律师风云榜。

    一起是2004年东莞的鞋厂工人因为工资问题而引发的毁坏公司财产案件,2004年3月到4月,拥有3万多名工人的兴昂国际有限公司旗下的5家鞋厂中,有4家工厂由于工人不满自己的处境发生骚动,数千名工人卷入其中。为耐克、阿迪达斯等世界名牌代工,原本是件好事。然而在跨国公司、合约工厂乃至当地政府对各自利益的“合理追求”下,工厂主成了压榨专家,高效率的流水线成了捆在工人身上高速运转并不断缩紧的紧箍咒。虽然与旧上海的包身工不同,但现代的契约不断降低着合约工厂的议价能力,再由合约工厂传导到工人身上,同样挤压着他们的血汗和忍受空间。当事人陈锁来自贫困的农村,刚刚16岁,常时间的加班,却得不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当她听说大家都要去砸工厂时,积极的参与其中,不懂法的她以为自己维权的时刻到了,陈琐因为毁坏公司财产被拘捕。武绍智为她免费辩护,面对强大的国际品牌鞋业,武绍智律师用自己精湛的业务能力,使自己辩护的当事人减轻了处罚,这是一起在国际上都有影响力的案件,武绍智多次与鞋厂协调,要求他们支付工人报酬,和平解决纠纷。

    另一起也是法律援助案件,一位出国留学生在日本松下工作时,因精神异常被开除案件。在强大的国际集团面前,武绍智从不退却,想方设法为当事人维权。这些案件或者牵涉国际知名品牌,或者是在社会上有重大的影响,武绍智都本着维护社会和谐的精神,努力降低双方的矛盾点,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又积极的想办法,力图解决一些社会敏感问题。同时,武绍智代理的一些并未见诸报端的案件也非常经典,如清华大学某职工劳动仲裁案件、某大企业退休反聘副总待遇诉讼案件、某服装厂严重克扣工人工资案件等等300余起职工维权案件。武绍智凭借着自己勤业、精业的精神与技能,一次次地成功维权,个别案件不理想的,他也从不放弃,除非穷尽一切法律途径,这些年来,他心系职工、服务职工的精神风貌与实际行动,激励了更多的年轻律师从事职工维权,推动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他提出的一些合理性、创造性的建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一个律师应有的贡献。

    就在2006年10月,总工会与司法部发起这个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活动的时候,又有一起人数在1000人左右的大型职工集体诉讼案件摆在武绍智律师的案上,这是一起厦门公交公司职工维权案件,武绍智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并积极向市司法局与律师协会提交了律师办理群众性案件的申请。有理由相信,武绍智带领他的律师团队也会在这个案件上有不俗的表现。

    三、关于理论学习、实践与研究情况

    武绍智作为一名学者型律师,工作之余,经常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作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其对高检的“反贪局长异地调动”与高法的“力克执行难”提出了卓有成效的建议。他的这些建议被新华社记者采访报道。2006年,22个部委联合打击"商业贿赂",武绍智律师作为特约嘉宾做客搜狐网谈“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世界杯期间,武绍智做客新浪网谈“赌球与社会治安”问题。除此之外,他还在中国律师网、《市场与销售》杂志、民主与法制社等媒体上发表了大量的论文。2002年,武绍智律师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之邀,担任《民事诉讼与最新案例》一书主编,收录了自己主办的几百个案件,该书出版后社会效应甚佳,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学府收藏。2006年,武绍智又受法律出版社邀请,担任《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书的主编,目前,该书正在紧张地编著过程中。

    综上所述,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对武绍智同志从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业务能力、职工维权、公益行动、理论基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进行评查,认为武绍智已具备“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的参评条件。现经本所合伙人会议和全所律师大会通过,决定推荐武绍智律师作为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侯选人,请予以评审!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

    2006年10月12日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6年10月31日, 星期二 14:1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律师:调整心态、不断学习 律所:理念、规划和优秀团队
    律师:调整心态、不断学习    律所:理念、规划和优秀团队

    张纾:对于我们这些刚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面前似乎有两条道:一条是您那样的,一条是世俗的:多挣钱~~~
      
    武绍智律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不冲突,我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是非常可喜的。我们所最近搬到了北京商务圈的核心地带,在东长安街上,北京最繁华的地段,中国的经济心脏:CBD中心建外SOHO12座10层。

    张纾:您是怎么做到的呢?给我的印象是您几乎把大部分的时间都花在了对弱势群体的援助上了?
      
    武绍智律师:发展业务增加收入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相辅相成,我认为只有经济上有了更多的积淀,才能更好的匡扶社会正义。而且现在我更认为一个人做好律师不算什么,更重要的是培养一个律师团队。

    张纾:可现在律师业还是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呀!
      
    武绍智律师:律师业确实是需要师傅带徒弟,而要把师傅带徒弟模式规模化与现代化,这就需要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一套比较科学的报酬分配机制与培训机制。

    张纾:您在这方面是怎么做的呢?
      
    武绍智律师:我在这个方面也探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目前也有了比较明确的制度,就是先建立起一个公平合理的报酬分配体制。

    张纾:呵呵,对实习律师来说是怎么样的呢?还有,很多律师连社保都没有的!
      
    武绍智律师:我们邦道律师事务所称之为“非上即下层层管理积分制”,实习律师也是积分制。

    张纾:积分制?以什么为积分的基础呀?
      
    武绍智律师:出勤、工作年限、工作数量与质量、工作态度等,我们邦道所的网站正在建设中,以后你会在网上看到我们的分配制度。

    张纾:以我现在最关心的事来说,实习律师不能接案子,怎么办?以后很难开拓案源,又怎么办?
      
    武绍智律师:我们有专门的客户部来拓展案源与维护,不需要律师为案源发愁。

    张纾:是这样啊,和大多数的事务所不一样啊。
      
    武绍智律师:是的,不一样,这样的分配制度可能是全国第一家,我们给律师分配业务。

    张纾:这么做要有很大的勇气的吧?还要有一个团结的团队,否则会有人认为自己比较亏了的呀?
      
    武绍智律师:我们积分制的原则是“能者多劳,多劳多得”, 非常公平合理。

    张纾:对新进律师有什么培训计划的吗?
      
    武绍智律师:有啊,我们定点有循序渐进的培训。每周五下午是周培训,每个月有月培训,还有积分到2000分的时候有为期一周的国内旅游与培训。到4000分的时候有海外旅游与一周的海外培训,而培训与旅游的费用是律师事务所出的。

    张纾:真是让人羡慕啊。
      
    武绍智律师:今天有一个新律师就带着她的妈妈来我们所参观了,她妈妈也很自豪

    张纾:给需要的人机会,是因为您也走过艰难的创业路吗?
      
    武绍智律师:是呀,我从业17年了,艰难的路自己不想让年轻律师重复。我们邦道所的建所理念就有一条是给法律人提供一个机会均等的发展机会。

    张纾:对于新进律师,您最想对他们说的是什么?
      
    武绍智律师: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即要高瞻远瞩又要脚踏实地。这不容易做到,但一定要有一个学习的心态与感恩的心态,还要树立远大的目标,不能只看眼前利益。

    张纾:是不是要去多看最高法的案例还是什么?
      
    武绍智律师:看是很次要的一方面,最主要是在老律师指导下去做业务。再学习的过程应该在老律师的指点下去实践。

    张纾:可好像很多老律师不太愿意带新人呀。好象都比较喜欢单独行动似的。

    武绍智律师: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我想改变这个现象,并正在改变这个现象。律师行业的分配制度需要改革,我们正在实践中,而我们所有帮带制度,老律师非常愿意带动新律师。

    张纾:现在不少同学考了司考,就再去考CPA,您是怎么看的呢?帮助大吗?
      
    武绍智律师:一般,但多学有益呀!法律更新很快,需要不断的学习。

    张纾:那您现在每天还在怎么学习法律吗?您每天怎么坚持学习的呀?
      
    武绍智律师:我睡的很少,每天5个小时就够了。我在工作中学习,还有跟同行在研讨时互相学习。我现在还在学习环境保护法与航空法,因为我觉得这方面的人才缺乏  

    张纾:环保方面我看到了您的文章,但航空法???这似乎很偏的呀。
      
    武绍智律师:是呀,我们新建的邦道所网站会有航空方面的法律与知识

    张纾:未来的热门将是什么呢?就是大家希望能淘到“第一桶金”的所在。现在不少同学都比较看好的是房产呀,证券呀相关的业务,希望能去做那方面的~~
      
    武绍智律师:那些都是被分割了的法律市场,而且那些法律服务市场已经接近饱和,新律师与新律所要想进入不太容易,需要不断的开拓新的领域。法律服务市场也要细分,而我国的法律市场却集中在传统领域,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向国外学习,把法律服务市场不断的细分与深入,开拓新的领域需要眼光更需要气魄。

    张纾:我最近看过一篇文章,名字叫《江湖、衙门与砍柴刀——浅谈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与规范》说的是现在律师业务其实被很多别的法律工作者所瓜分了~~~
      
    武绍智律师:他们瓜分是低端市场,高端市场他们进不来,他们对整个律师事业构不成威胁。

    张纾:高端是个怎么样的概念呢?

    武绍智律师:服务对象与服务知识的高端

    张纾:有种看法,认为这是要有政府背景或是别的什么特别优势的人才能分一杯羹?
      
    武绍智律师:不是的。

    张纾:那该怎么去开拓呢?要注重点什么?
      
    武绍智律师:当然要有知识背景,而且这不是一个人的力量,需要一个团队长时间的拼打

    张纾:是啊,一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如果有幸遇到一个好的团队就好了,怎么样判断一个事务所是相对的好与不太好呢?
      
    武绍智律师:这要看他们的理念与发展规划,而不能看目前的大小与强弱

    张纾:理念?也就是说和企业文化类似的东西了?
      
    武绍智律师:是呀,相似。你知道君合律师事务所吗?他们当年的建所理念就是“一群不知天高地厚的人设定了不知天高地厚的目标继续干着不知天高地厚的事情”他们成为了中国第一大所,并在海外也有很大的知名度。现在发展比较迅速的天伦律师事务所也是建所之初就有很好的理念。

    张纾:那您的事务所的理念是什么呀?

    武绍智律师:我们的建所理念是“伟大的事业,健康的身体,美满的家庭,财务的自由,真挚的友谊”我们的服务理念是“民为邦本,道行天下”、“走进邦道,就能帮到”。“邦有道则现,邦无道则隐”为君子也。

    张纾: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的意思吗?
      
    武绍智律师:国家政治清明就出来做些事情,国家政治黑暗就归隐山林,而现在正是律师出来做事情的时候。

    张纾:您的话让我想起那些老东吴的英美法专家,南方周末上的曾经的有过报道的,他们真是生不逢时呀。而现在毕竟确实是可以有施展的空间了。
      
    武绍智律师:法律空间非常大。

    张纾:所以,因一时的困境,离开律师行业的人,是很可惜的?
      
    武绍智律师:那当然。

    张纾:很多实习律师都在说压力太大,希望进法检比较安稳似的。那对于在彷徨中的新律师,您想对他们说什么?

    武绍智律师:选择很重要,选择一个好的律师作为师傅,选择一个好的律所作为发展平台,这很重要。

    张纾:如果他所在的地方没有呢?该怎么坚持?
      
    武绍智律师:寻找呀!或者到外面去。

    张纾:不要局限于一地一事?做律师就要走得开?要有闯劲?
      
    武绍智律师:这仅仅是一方面。

    张纾:还有什么呢?
      
    武绍智律师:还要有远大的目标,有一个可行的发展与学习计划。3年内不要定挣钱计划,一定要定学习与业务计划。律师事业需要长期积累,厚积而薄发。

    张纾:明白了,不能一开始就想,我要挣多少多少的,是你的功力上升了,收入才会水到渠成的。
      
    武绍智律师:是的,就像果农种树,三年不见结果,你还需要不断的浇灌与施肥。

    张纾:谢谢您的指点,占用了您这么多宝贵的时间,真是太感谢您啦!
      
    武绍智律师:不客气,愿意对大家有所帮助!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5年11月26日, 星期六 15:07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民为邦本,道行天下——武绍智律师访谈录

    [武绍智律师简介:1983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政治系,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获得律师资格,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系,攻读硕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在北京继续从事律师职业。1999年被评为高级律师,现为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武绍智律师曾因代理中国消费者与松下的公益诉讼而闻名,近两年来,又代理了耐克包身工暴砸案件及四川5000余农民土地征用案件更是名声大振.]

    一.王斌余案例的思考:建议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加强工会的力量

    武绍智律师:您好,我是武绍智律师。

    张纾:您也好呀,您能接受葵花的访谈真是太好了!
      
    武绍智律师:谢谢!

    张纾:武律师,王斌余的案子影响很大,您能说说您做他的代理律师的感受吗?

    武绍智律师:对王斌余的案件?那我们就从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谈起。

    张纾:好啊!
      
    武绍智律师:王斌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弱势群体的权益没有得到完全维护所造成的。

    张纾: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这是报道里一再提到的,法律的救济是否真的遥不可及?
      
    武绍智律师:社会的某些机制及维护弱势群体的法制制度不太完善。法律的救济对于王斌余的讨薪不能及时见效,这是一个法律实施制度的遗憾

    张纾:主要问题出在哪儿呢?有人计算过的,以法律救济来说,成本太高了?
      
    武绍智律师:不光是成本太高,而且诉讼期间过长,远水不解近渴呀!

    张纾:您能说一下走完整个过程大约要多久吗?
      
    武绍智律师:仲裁一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所以最短需要四个月,最长需要7个月左右。

    张纾:如果急用,可不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呀?
      
    武绍智律师:先予执行需要财产担保,而王身在异地又无财产,凭什么来申请呢?而且法院一般上也不准许外地人到本地进行先予执行。这是我国法律在执行中的一些痼疾。

    张纾:要得到工资,还要先有财产担保,是很不现实的啊。从制度上着手改革的话,您有什么建议?
      
    武绍智律师:建议修改刑法与劳动法。

    张纾:具体该怎么样呢?您一定有个构想了吧?
      
    武绍智律师:刑法上增加拖欠工资罪,劳动法也需要加大对欠薪人的处罚力度。

    张纾:这也是一种事后的处罚呀。记得好象建设部有过什么押金或是保证金的要求的?还有是在信用体系上也有一定的说法的呀。为什么没什么用呢?但似乎对松散的包工头来说,没多少威慑力?
      
    武绍智律师:对讨薪人的讨薪要求只要合理,不能进行过长的审查,而应在接到申请7日内,劳动部门应令欠薪人支付其工资。劳动法规定的只是延付工资的滞纳金,没有任何力度,这样的规定等于在拿劳动者的生存开玩笑 。

    张纾:具体操作起来会有难度吗?
      
    武绍智律师:会有一定难度,但是只要从社会的法律制度上给予保障,社会诚信体制上给予严厉的警示,也会有很大的效果。

    张纾:刑事处罚的力度将会在什么范围内?
      
    武绍智律师:欠薪者恶意拖欠工资造成劳动者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应按欠薪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所欠薪十倍至五十倍的罚金,以上的制裁并不严重。我希望我的提议能引起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关注

    张纾:您现在通过什么途径提出议案了吗?
      
    武绍智律师:只是写文章进行了呼吁,我希望自己能竞选人大代表,以实现完善法律制度的愿望,来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张纾:是啊,律师从政是个热门话题。这样就更能为弱势群体鼓与呼了。
      
    武绍智律师:我一直致力于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律师能够从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张纾:是和目前律师的地位相对还也是“弱势”有关吗?
      
    武绍智律师:和整个社会观念与法制环境有关。

    张纾:王的案子现在进展到什么地步了?
      
    武绍智律师:王已经被执行了死刑。

    张纾:您是怎么会接手王的案子的呢?
      
    武绍智律师:我在凯迪网站看到有网友替王呼唤律师的消息,就义不容辞的站出来了。当时我手中的案件还很多,如湖南的三个大学的专本沟通的大学生诉母校重新颁发文凭案,四川的农民征地赔偿案,浙江的刑事案件等比较大的一些案件,这些也是弱势群体的案件。

    张纾:这些都是免费的吗?
      
    武绍智律师:我接手王的案件后,有不少网友要对我们邦道律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赞助,我都婉言拒绝了。

    张纾:为什么呀?您可以设一个基金,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弱势群体的援助呀
      
    武绍智律师:一是我不善于理财,二是担心受不明赞助人意志的左右,律师在经济活动中应更加谨慎。

    张纾:是啊。网上反响很大,网络的力量很微妙,一方面传播速度快,影响大,另一方面又比较边缘化,您是怎么看的呢?
      
    武绍智律师:网络的整体力量是正义的,它的趋向是前沿的,很可能代表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方向。

    张纾:但一些网友的观点比较偏颇?不少人把王称为“另类英雄”,是不是不妥当啊?
      
    武绍智律师:是不妥当的。

    张纾:这反应的是怎么样的一种情绪呢?那些呼声,给我的感觉是,大家都在思考哪儿出了差错,但往往就流于义愤,或是用大声叫好的方式表达了?  
      
    武绍智律师:生存受到极度挑战后的一种不适当的爆发。我不仅仅是为王辩护,而是想推进法制进程。王的事件是个案,但他揭示了社会法律制度的缺憾与诚信体系的不完善。

    张纾:“包工头也是受害者,他们的工资也受到了建筑单位的拖欠,建筑单位也是因为房产公司的拖欠,房产公司也是很多充足的理由,所以是恶性循环,现在这是个很普遍的现象,错就在那些吃公家饭的,整天上班只知道打牌,上网,没有办实事”——这是一个网友的回复。而我也想到了很多,宪法里的迁徙自由权的讨论,早期的工农剪刀差造成和拉大的城乡的收入差距等等。这些都是最早的缘起了吧?
      
    武绍智律师:应该是的。还有工会制度的再建立问题。

    张纾:农民工,不是工会保护的范围。从根本上说,他们很多人从一出生起就注定一生会艰辛。
      
    武绍智律师:农民工也是工人呀,应该纳入工会保护范围,但现在做的很差。

    张纾:现在工会制度只有在一些老国企或事业单位等地方才做得可以,而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也都不行啊。
      
    武绍智律师:我去年做的一个东莞工人暴砸案件原因之一也是因为没有工会组织而爆发的。

    张纾:您对工会的希望很大呀,而现在工会往往只做些对退休工人的慰问之类事了。要怎么样才能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的团体,反应工人的呼声呢?是不是要有更多的工人意识到工会对自己的保护,而且要有更多的“工人中的能人”去关心工会的建设?
      
    武绍智律师:工会现在是摆设,需要重新树立工会形象与履行工会职责。因为王的案件,国家也召开了加强工会工作的会议。

    张纾:会议最后形成了什么决议吗?
      
    武绍智律师:加强工会建设,也让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张纾:有什么具体操作的保障吗?
      
    武绍智律师:这也需要我们法律人不断的推进。17年的律师经历告诉我,一个律师不但要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更要有一颗善良与追求正义的心 。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5年11月26日, 星期六 15:06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湖南大学372名学生的紧急情况反映

    关于湖南大学2001级专本沟通学生毕业证及学位问题的紧急情况反映

    您好!

    我是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武绍智律师,因为情况紧急,关系到湖南大学372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生的命运,又因时间紧迫,我是5月19日接受了372名大学生的委托,而我国的诉讼程序从时间上已经无法保障孩子们在毕业前,即6月20日拿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正规本科文凭,故此,特向您紧急求助,责令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依法给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毕业文凭及学位证书,维护372名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        事实与理由:

    (一)专本沟通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

    由于湖南省高考的高分较多,湖南省教育厅为了满足湖南考生的高等教育需要、扩大本科教育受益面,2000年2月21日,湖南省教育厅(教委)出台了一个新的办学模式即“专本沟通”,见湘教高字(2000)1号文件,该文件的附件一规定:由专科学校与本科院校合作招收本科第三批学生,教学计划按本科培养规格制订,由专科学校具体承担,教学课程也是按本科课程组织教学,学生的日常管理由专科学校负责;合作本科院校的主要任务是:教学指导、质量监控、考核发证、师资培训等,“专本沟通”沟通专业的学生在二年(或修满必要学分)后,由合作双方进行一次考核,符合要求者方可继续修读有关课程,毕业合格者,可获得合作本科院校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不符合要求者可按规定修完专科课程,直至获得本校专科毕业文凭;学生在前二年均以专科学生注册,获得本校学籍;二年后经考核符合要求而继续修读本科课程者,以学籍变更异动形式,在合作本科院校注册,获得本科院校本科学生学籍。。。。。。学生收费标准可参照本科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呈报并经批准后执行。。。。。。(见湖南省教育委员会2000年2月16日《湖南省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与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合作举办“专本沟通”专业的试行方案》)

    (二)2001级专本沟通生不是专科生,不适用《教育部教育部(2003)15号文件的第三项(二款)与第六项,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适用法规错误。

    2001年,373名学生是计划内(国家统招)按“本科三批”层次被本科院校合作方为湖南大学的“专本沟通”专业以本科第三批的性质录取,“专本沟通”专业的录取线在490分以上,还有部分同学的分数线达到了重点本科的分数,而当年专科录取分数线在420分左右,“专本沟通”专业的分数线大大高于专科的录取分数线,入校时与在校的四年里,学校保持同样的承诺:只要学生学习期满,考核合格,就能颁发正规的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四年里,学生的教材、教学计划、学习考核、学费、教学管理与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一样,大二时,这些认真学习的学生顺利的通过了严格的学籍转换考试,升入湖南大学2001级本科相同专业学习,见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学升字(2003)26号文件《关于蒋黎君等373名同学升入本科学习的批复》,他们随即以高昂的热情投入到后两年的本科学习之中,同时也期待着大四时以优异的成绩毕业,拿到他们引以为豪的湖南大学的本科文凭,谁料想,就在他们即将毕业的2005年3月19日,湖南大学突然告诉学生:不能给373名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文凭了,而要发放一个带“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的湖南大学毕业文凭,理由是湖南省教育厅下发了湘教通(2004)27号与217号文件,文件要求“自2005年起专本沟通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格式和内容一律填写为:学生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生,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专科学校名称)学习,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本校(专业名称)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修完四(或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而湖南省教育厅这样做的理由是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其中第三项(二)款的规定:普通、承认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第四项规定: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这里来剖析一下湖南大学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是否适用于以上的两项吧,认真的剖析可以挽救372名大学生的命运,我们又怎能表面的或断章取义的去理解、去执行教育部的文件而断送372名大学生的美好前程与梦想呢?首先看一下2001级专本沟通学生从层次上是不是专科生,若从他们受管理于专科学校来看,他们似乎是专科生,但是从招生的那天起,他们就被定为了本科第三批,他们的录取通知书上明显显示了他们的层次是专本沟通,而划去了后面的专科层次,可见招生时,湖南省教育厅是否定他们为专科生的,录取通知书代表着国家的公信力,是合同的一种,既然招生时明确显示他们不是专科生,湖南省教育厅就应该遵守承诺,承认他们不是专科生,而现在却定他们为专科生而去套教育部(2003)15号文件的第三项(二款)不给他们发正规的本科文凭是明显的违约,是违背《合同法》的,是对国家公信力的挑战。而学生们实际学习的课程与学习的费用等又都是本科生,所以若简单地说他们是专科生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应依法给372名大学生发放正规的本科毕业文凭;再说剩下的第四项适用于这些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吗?若从他们2003年通过考核继续修读本科课程来看,他们好象是2003年本科新生,可是从湖南省教育厅湘教高升字(2003)26号文件来看,他们被确认为升入2001级湖南大学本科相同专业学习,这里湖南省教育厅不会说是打字打错了吧?即使是打错了,盖有教育厅公章的官方文件也应该承担法律义务而确认他们就是2001级本科生,何况教育厅又怎会打字打错呢?既然湖南省教育厅于2003年10月21日在给湖南大学《关于蒋黎君等373名同学升入本科学习的批复》中认定他们是2001级本科生,又怎能于2004年7月20日在湘教通(2004)217号文件中改口说他们是2003年的新生呢?湖南省教育厅又一次公然违约!这样不公正的对待学生而生搬硬套并曲解教育部的文件而给372名学生颁发不正规本科毕业文凭的行为违背我国的教育原则,也违背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应立即停止侵权与违法行为,而给372名大学生颁发正规的全日制本科文凭。

    二、法律剖析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的具体违法行为:

    (一)              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从373名学生招生到本科即将毕业四年的时间里,没有告知学生毕业文凭非约定的本科文凭,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剥夺了373名学生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若招生时说明毕业时颁发不正规文凭,373名学生明确表示:谁也不会上这样的学校。学校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按此法规定,湖南大学给373名学生颁发的有“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的文凭属于非上述规定教育,根据教育部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又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文件第六项“高等学校对颁发和管理学历证书负有直接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高等学校采用新的办学形式或人才培养模式需变更学历证书式样内容,须报我部审批”的规定,湖南大学有学历、学位授予权,并对学历、学位授予付直接责任,湖南大学采用新的办学形式而给学生颁发文凭有变更的,应对学生出示教育部的批复文件,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照〈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教育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湖南省教育厅的行政文件却从法律意义上侵犯了学生了合法权益,地方与行政法规应遵守国家法律,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应立即修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给372名学生一个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湖南省教育厅与湖南大学对373名学生进行招生与培养的过程中,一直承诺发放正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文凭,而行为进程快结束时即学生再有两个月就要毕业时,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单方更改合同,学生多次跟校方与省教育厅交涉与协商后,仍不撤消其行为,并且以行政权力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湖南大学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撤消发放不正规文凭的决定,履行合同与承诺,给372名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文凭。因上级主管部门即湖南省教育厅的原因,不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主管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五)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湖南大学与湖南省教育厅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三、停止对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的歧视,发放与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一样的正规普通本科文凭。

    同样的办学模式,同样的招生层次,同样的教学模式,同样的师资力量,同样的教学管理,同样的本科学习,同样的专业,同样的湖南大学,同样的教育部文件,同样的湖南省教育厅,两届学生的命运却是如此的不同!2000级专本沟通的学生们如期拿到了普通本科文凭,而2001级专本沟通的学生却不能拿到与2000级同样的本科文凭,如此严重的歧视与不公平,372名学生不能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生在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373名大学生已经剩下372名了,一名女生因不堪压力自杀身亡,这样的悲剧随时可能上演,学生与家长雨中跪求在校长门前几天也不能换来平等的权利,他们悲愤的心理已经到了崩溃的边沿,这样一个四不像的文凭就是他们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通过正规的国家招生录取的是计划内国家任务性质的大学而颁发的吗?他们拿着这样一个不被社会认可的文凭毕业时就是他们失业时,这与我国的教育初衷向违背,与〈教育法〉的立法本意向冲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372名学生强烈要求湖南大学给自己颁发与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同样的普通本科文凭。

    四、湖南大学应该给2001级专本沟通372名学生颁发的毕业证书格式与内容为:

    “学生xxx,性别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在本校xxxx学院xxxx专业普通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学习,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这样格式与内容的毕业文凭是2000级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2001级372名同学强烈要求平等的权利,拿到与2000级专本沟通专业一样的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此致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5年5月27日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5年07月13日, 星期三 01:08  回复(0) |  引用(0) 加入博采

    南华大学生的呼声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专本沟通学生写给湖南省教育厅的紧急情况反映信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张放平厅长您好:

    我是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援助代理律师武绍智,现在因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一事向您请教:

     

    一、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专生本的学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明显地,此条款是针对专生本学生,那么请教育厅的领导们出具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专升本的证明来,如果专本沟通就是专升本,那么当年的录取通知书上为何还要注明我的当事人是专本沟通层次而非专科层次呢?难道录取通知书不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吗?既然我的当事人是被国家按计划统招的本科第三批,那么他们就不是专科起点,更不是专升本学生,也就不适用上述的教育部文件条款,那么请遵照《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专本沟通学生颁发法定的普通本科文凭。

    二、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2003级的新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四项明确表示: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2000年被国家录取的学生,学制五年,今年毕业,请出具他们是2003年入学新生的证据来,否则不能按照此规定给他们颁发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非法定的本科文凭。退一步讲,按照本省的这种专本沟通办学模式,他们也是在2002年进行了学籍转换,成为了2002级本科新生,也并非2003级本科新生,

    所以,请教育厅的领导与有关负责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都应该给他们颁发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三、   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是否要与教育部的文件相冲突?是否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

       湘教通(2004217号文件第五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非是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执行,教育部的文件表示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文凭自2003年入校的新生开始,那么2003年入校的本科新生应该是2007年毕业,无论如何不能是2005年毕业,难道湖南省教育厅的行政级别高于教育部?其制订的文件能与国家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对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证明,具有公示作用和社会公信力。如果一纸标有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字样的本子而不具有证明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因其不能实现其法律上的目的,那么它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是废纸一张。给学生颁发的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所谓“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因得不到社会的认可,不具有证明持有者学历和学术水平的公示作用和公信力,不能实现其法律上的目的,所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部门文件有溯及以往的效力吗?

    无论是教育部(2002)15号文件还是湘教[2004]217号文件都是在69位学生入学后颁布的,他们属于2000年的新生,2002年与2004年的文件不能针对早已入学几年的学生。

    任何法律都不具有溯及以往的效力,这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更何况是比法律效力更低的文件。

    五、同年级的学生可以有不平等的权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

    2000年,湖南师范大学医学院(原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收了两个专本沟通班,一个与南华大学沟通,一个与中南大学沟通,其中药学班因是四年制去年就获得了中南大学的全日制本科本科毕业证,同样的入学时间,同样的师资,同样的学费,同样的学习,就因为这69位同学是学制五年而颁发两种不同的文凭吗?他们是被招生进同一个学校、同一个年级呀!这能体现教育平等吗?更严重的是,两种不同的文凭会造成更多的不平等,甚至会影响69位同学的一生,两种不同的文凭无论是在就业、升学还是在评定职称或是工资待遇上,都会造成很大的区别,这难道不是对69位同学的歧视而剥夺了他们的平等权利吗?

    六、谁为69位同学的前途负责?教育的目的与原则究竟是什么?

    五年前,也就是专本沟通试点的第一年,湖南省教育厅的这种新的办学模式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各大高校使出浑身解数,吸引并招收本科第三批学生,他们一致承诺,只要按照学校要求完成学业就能发放本科学校相同专业全日制统招本科生一致的本科文凭,于是,69位同学也选择了它,来到南华大学在这里完成了五年全日制本科教育。临近毕业,教育厅与学校却突然告诉同学不能颁发普通本科文凭,而颁发一个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人们从没有见过、社会上也不能认可的文凭,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击垮了这些将要迈向社会的学子,五年来,他们努力学习,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了各项学业,五年的时间,这些来自农村的孩子花尽了家里的积蓄,有的家庭为了供养学生已经债台高筑,学校与教育厅的不诚信甚至是违法行为给这些学生与家庭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与损失,谁为这些伤害与损失买单?难道教书育人的机构给学生上的最后一堂课就是:如何不诚信?!

    颁发不正规本科毕业文凭的行为违背我国的教育原则,也违背我国《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的立法本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七、请求湖南省教育厅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同学颁发普通本科毕业文凭

    南华大学应遵守承诺与法律法规,给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发放普通本科毕业文凭,其内容与格式为:“学生xxx,性别xxxxxxxxx日出生,于xxxxxx月至xxxxxx月在本校xxxx学院xxxx专业普通全日制四年制本科学习,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此致

     

     

    湖南省教育厅张放平厅长

    - 作者: 武绍智律师 2005年07月13日, 星期三 01:00  回复(3) |  引用(0) 加入博采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专本沟通学生写给湖南省教育厅的紧急情况反映信

    凭什么给我们发一个四不象的文凭?

    张放平厅长您好:

    我是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援助代理律师武绍智,现在因69位专本沟通学生的毕业文凭一事向您请教:

     

    一、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专生本的学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三项第二款规定:普通、成人高等教育专科生(高职生)经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选拔或考试录取入本科学习,其毕(结)业证书内容填写“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起止时间按入本科实际时间填写。

    明显地,此条款是针对专生本学生,那么请教育厅的领导们出具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专升本的证明来,如果专本沟通就是专升本,那么当年的录取通知书上为何还要注明我的当事人是专本沟通层次而非专科层次呢?难道录取通知书不是国家公信力的体现吗?既然我的当事人是被国家按计划统招的本科第三批,那么他们就不是专科起点,更不是专升本学生,也就不适用上述的教育部文件条款,那么请遵照《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责令南华大学给69位专本沟通学生颁发法定的普通本科文凭。

    二、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否是2003级的新生?

    教育部教学字(200215号文件第四项明确表示:对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的统一规范,从2003年入学新生开始;对已在校学生参照执行。各高等学校须向学生说明已规范的毕(结)业证书格式、内容。

       南华大学2000级医学检验69位专本沟通学生是2000年被国家录取的学生,学制五年,今年毕业,请出具他们是2003年入学新生的证据来,否则不能按照此规定给他们颁发标有“专科起点”字样的非法定的本科文凭。退一步讲,按照本省的这种专本沟通办学模式,他们也是在2002年进行了学籍转换,成为了2002级本科新生,也并非2003级本科新生,

    所以,请教育厅的领导与有关负责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都应该给他们颁发正规的普通本科文凭。

    三、   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是否要与教育部的文件相冲突?是否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